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张燕燕,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旭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辉,任经理。 原告张燕燕诉被告高平市旭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该案已在公安立案受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 侃 人民陪审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