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张振海,男,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琚五一,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瑞山,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张振海诉被告段瑞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振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瑞山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张振海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凯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