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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41号 原告:邹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41号

原告:邹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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