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王伟,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胡文忠,男,40岁左右,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胡文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李文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