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焦晋红,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河北高邑县城西工业区中信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晨。 被告庞玉朝,男,住河北高邑县。 原告焦晋红与被告河北高邑县城西工业区中信陶瓷有限公司、庞玉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晋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晚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