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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晋红与河北高邑县城西工业区中信陶瓷有限公司、庞玉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焦晋红,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河北高邑县城西工业区中信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晨。 被告庞玉朝,男,住河北高邑县。 原告焦晋红与被告河北高邑县城西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焦晋红,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河北高邑县城西工业区中信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晨。

被告庞玉朝,男,住河北高邑县。

原告焦晋红与被告河北高邑县城西工业区中信陶瓷有限公司、庞玉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晋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晚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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