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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叶、贾冬、贾小东与师光彦、襄汾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牛国叶,女,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贾冬,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贾小东,男,1996年5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三原告的委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牛国叶,女,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贾冬,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贾小东,男,1996年5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光彦,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农民。

被告襄汾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雅斌,任经理。

被告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玉堂,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丹,任总经理。

原告牛国叶、贾冬、贾小东与被告师光彦、襄汾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师光彦、襄汾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国叶、贾冬、贾小东撤回对被告师光彦、襄汾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牛国叶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

人民陪审员  郑 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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