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庆忠刑事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15)揭普法梅执字第5号 被执行人黄庆忠,男。 被执行人黄庆忠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庆忠应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15)揭普法梅执字第5号

被执行人黄庆忠,男。

被执行人黄庆忠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庆忠应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经查询金融、国土、房管、工商及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庆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揭普法梅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官德猛

代理审判员  吴纪事

代理审判员  王旭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红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