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梅执初字第7号 被执行人郑扬东,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普宁市云落镇湖寨村黄泥田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19930715515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扬东向本院缴交刑事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郑扬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扬东在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陇分社账号80010000175376902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50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官德猛 代理审判员 吴纪事 代理审判员 王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赖红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