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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扬东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梅执初字第7号 被执行人郑扬东,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普宁市云落镇湖寨村黄泥田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19930715515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0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梅执初字第7号

被执行人郑扬东,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普宁市云落镇湖寨村黄泥田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19930715515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扬东向本院缴交刑事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郑扬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扬东在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陇分社账号80010000175376902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50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官德猛

代理审判员  吴纪事

代理审判员  王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赖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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