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吕秀锦,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曹伟伟,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吕秀锦与被执行人曹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伟伟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吕秀锦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曹伟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秀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曹伟伟10000元,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王晓军执行员唐晓春执行员张立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