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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二与毋芳芳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山执字第503号 毋芳芳: 你(单位)与和小二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山执字第503号

毋芳芳:

你(单位)与和小二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