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0764-1号 申请执行人:吴家宝。 被执行人:朱小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瑞法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