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13号 原告:李宾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余秀萍。 委托代理人: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余秀萍。 委托代理人:廖灏波,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第三人:陈北荣,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兵,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宾渝诉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北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宾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宾渝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宾渝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王庆勋 审 判 员 李 凡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