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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美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53号 原告: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尚维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云霞,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陈乙凤,该公司职员,联系地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53号

原告: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尚维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云霞,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陈乙凤,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李美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代理人:魏晓丹,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原告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六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2年9月1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已签订,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三、劳动者工作岗位:三宝墟项目收费员。

四、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400元/月。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原因:

原告称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主缴纳的管理费、水电费等款项不向公司上交,严重侵犯公司利益,其已不再胜任收费员岗位,原告决定将被告调到海珠区任职文员,但被告本人拒绝调岗,且连续数天未上班,直到2015年4月28日,被告以“本人不愿意调离”为由提出辞职,原告予以准许。

六、工作交接情况:

原告主张被告利用工作便利收取了三宝墟B栋A梯704房业主陈某201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水某及10个月垃圾费共计562元、H栋B梯201房IC卡押金20元及其他111户业主办理IC卡的押金2550元,未交还公司。此外,被告离职时未移交工作U盘1个,还把工作电脑中的文档电脑资料用密码锁上,影响后期工作开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交还工作U盘和告知工作电脑中每个文档的密码。为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实:1、徐某乙书面证明及收款收据4份,证明被告收取三宝墟教职新村B栋A梯704房陈某2014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水某、垃圾费共计562元;2、NO.0104050收据,证明被告私自收取H栋B梯201房IC卡押金20元,该收据是被告自行在外购买的,无印制公司抬头;3、收款收据3份,证明被告交给业主的收款收据与上交给公司的收款收据不一致;4、NO.0021748收据,证明原告公司所使用的收据样式印制有“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与被告私自在外购买的收据不同;5、押金明细表,证明被告收取押金2550元未交还公司。

被告辩称其收取的每笔款项都会记帐,填写收据编号、收款项目、金额、日期和缴费人名称等,所收款项放入公司保险柜保存,保险柜密码由被告和财务两人掌握,当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时,公司财务会将钱款取走并向被告出具收据。被告从未领取过工作U盘,离职时与原告指定人员朱某进行了工作交接,并无带走任何工作物品。被告对原告所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徐某乙出具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1中的4份收款收据真实性认可,被告在2015年4月收取了该业主的562元款项后,离职前已将钱款移交给交接人朱某,朱某没有开具收据给被告;证据2无原件,对真实性不确认;证据3无原件,但被告确认其真实性,该收款收据是电脑自动生成的,当时电脑系统出错,业主每月只缴纳29元费用,后来被告又上门向业主补收了562元,证据1的4份收款收据即被告向业主开具的补缴费用收据;证据4无原件,但被告确认该收据的真实性;证据5无原件,对真实性不认可,该明细表及所涉款项的收款收据均在原告公司处保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业主收取了水某、垃圾费、IC卡押金共计3132元后,未交还公司,要求被告归还款项。但原告所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经手收取了相关费用,其并未提供会计明细账目等证据证明上述费用是否短少,也无法证实该款项仍由被告持有,尚未移交公司的事实。关于工作U盘,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有领取工作物品的事实,原告提出的告知文档密码的请求同样缺乏事实依据,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请求均不予支持。

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5年4月28日。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6月4日。

九、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

十、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十一、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132元;2、被告返还工作U盘1个、告知原告工作电脑中每个文档密码,如被告不同意,原告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