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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国与王继红、牛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牛建国,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王继红,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牛芳芳,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牛建国,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王继红,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牛芳芳,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国诉被告王继红、牛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建国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牛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车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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