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牛建国,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王继红,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牛芳芳,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国诉被告王继红、牛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建国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牛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车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