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荔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所地:荔浦县。 法定代表人廖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信贷部资产保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葛少春,三农金融部经理。 被告韦欢。 被告陈秀明。 被告莫高龙。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诉被告韦欢、陈秀明、莫高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财产保全费188元,合计2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