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80号 申请人:米兆锋,男,回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董发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米兆锋与董发宝借款合同纠纷,米兆锋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发宝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董发宝在齐河县某宾馆内的全部物品(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