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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凤兰与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贾勇、吴开东、张金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27号 申请人:米凤兰,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宋传议,男,汉族。 被申请人:苏振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张洋,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贾勇,男,汉族,住齐河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27号

申请人:米凤兰,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宋传议,男,汉族。

被申请人:苏振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张洋,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贾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吴开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张金财,男,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米凤兰与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贾勇、吴开东、张金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米凤兰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贾勇、吴开东、张金财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振喜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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