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345-2号 申请人:亓亮,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刘志兴,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冉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刘文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王仁军,男,汉族,齐河县。 被申请人:耿明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亓亮与刘志兴、冉健、刘文明、王仁军、耿明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亓亮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兴、冉健、刘文明、王仁军、耿明强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冉健的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