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王自英,女,193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翠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志明,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翠容,女,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吕志明、黄翠容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 执行员 姚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