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恢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申健,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 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龙观村4组。 法定代表人刘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健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4)内东执字第3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538号6-1-05号、兴隆路538号6-1-07号住房贰套(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1300145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1300142号,建筑面积共计163.4平方米)。现因案件恢复执行,需强制执行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538号6-1-05号、兴隆路538号6-1-07号住房贰套(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1300145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1300142号,建筑面积共计163.4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