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调确字第16210号 申请人刘x,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 申请人杨x,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 2015年9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x和杨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x和杨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7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杨x自愿放弃对刘广喜名下位于昌平区x路x号楼x号,面积108.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房产的继承权。二、杨x同意将刘广喜名下位于昌平区x路x号楼x号,面积108.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房产过户到刘x名下,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刘x自行承担。 2015年9月25日,刘x和杨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和杨x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x和杨x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