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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华与肖加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熊伟华,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 被执行人:肖加义,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加义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熊伟华,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

被执行人:肖加义,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加义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肖加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5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