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熊伟华,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 被执行人:肖加义,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加义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肖加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5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