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王银法,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秦庆祥,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邢晓琰,女,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原告王银法与被告秦庆祥、邢晓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故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银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审 判 员 钱玉霞 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