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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法与秦庆祥、邢晓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王银法,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秦庆祥,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邢晓琰,女,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原告王银法与被告秦庆祥、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王银法,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秦庆祥,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邢晓琰,女,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原告王银法与被告秦庆祥、邢晓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故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银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审 判 员  钱玉霞

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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