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恢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申健,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 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龙观村4组。 法定代表人刘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538号6-1-05号、兴隆路538号6-1-07号住房贰套(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1300145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1300142号,建筑面积共计163.4平方米)以本院确定的拍卖保留价58170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健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