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王小平,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宋培珍,女,现年约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宋书青,男,现年44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宋培珍、宋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王小平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