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调确字第16348号 申请人刘x,女,1935年12月25日出生。 申请人赵x1,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 申请人赵x2,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 2015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x、赵x1和赵x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x、赵x1和赵x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1、位于北京市延庆县x镇南x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4241号】楼房一套过户到刘x名下,归刘x所有。2、赵x1与赵x2放弃继承权。 2015年9月29日,刘x、赵x1和赵x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赵x1和赵x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x、赵x1和赵x2于二○一五年九月七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