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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987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987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人民陪审员  苏国生

人民陪审员  申艳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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