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987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人民陪审员 苏国生 人民陪审员 申艳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