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黄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涂峰,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峰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塘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涂峰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