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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玲与田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秦新玲,女,196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田爱红,女,1966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秦新玲诉被告田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新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秦新玲,女,196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田爱红,女,1966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秦新玲诉被告田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新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新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秦新玲负担。

审 判 长  刘耀光

人民陪审员  孙燕娜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车 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