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秦新玲,女,196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田爱红,女,1966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秦新玲诉被告田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新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新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秦新玲负担。 审 判 长 刘耀光 人民陪审员 孙燕娜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车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