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姬广平,高平市法律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卫清,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姬广平、被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卫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月,被告再次因琐事殴打原告后,双方分居生活。后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陪送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被告2010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建立了深厚的婚前感情,2012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月,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婚后感情融洽,并未发生争吵。2014年后半年,因双方检查身体花费较大,原告要求被告父母支付部分费用,由于语气较重,与被告父母发生口角,便回娘家居住。随后,原告母亲也参与其中,导致两个家庭发生矛盾。2014年1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认为,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发生矛盾后不能很好沟通才导致现在的局面,故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应当退还婚时给付的彩礼款,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20日进行结婚登记,2013年1月3日举行结婚典礼。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1月8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仍有继续生活之可能,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夫妻间应当多交流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