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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305号 原告赵某,居民。 被告桑某,居民。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305号

原告赵某,居民。

被告桑某,居民。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大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