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车建广,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任经理。 被告邢高明,男,42岁,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车建广诉被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邢高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建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侃 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