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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建广与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邢高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车建广,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任经理。 被告邢高明,男,42岁,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车建广诉被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车建广,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任经理。

被告邢高明,男,42岁,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车建广诉被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邢高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建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侃

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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