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李定富,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 被告闻道芳,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被告范迟明,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的同等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的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