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白某某,女,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农民。 被告李某,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