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75号 自诉人罗某彬,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被告人彭某有,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被告人邓某霞,女,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自诉人罗某彬以被告人彭某有、邓某霞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证据,自诉人罗某彬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罗某彬对被告人彭某有、邓某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家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