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53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柏玲、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在连州市连州镇共和村委会沙坊村上寨53号之一自己开设的小卖部非法收受石某明、陈某友、石某进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地下“香港六合彩”的外围赌博投注,从中牟利,至2015年5月21日止,石某接受他人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86904元。2015年5月21日20时许,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石某经营的小卖部将其抓获,同时起获其接受他人投注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记账单等资料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石某乙、陈某、石某丙、梁某、石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石某记录的投注登记单据;被告人石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香港“六合彩”投注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仍以地下香港“六合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海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