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赵咏梅,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文琴,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霞,女,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姬志鹏,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系被告王艳霞之夫。 被告王艳霞、姬志鹏的委托代理人赵雁平,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赵建青,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被告赵伟之父。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负责人卢志勇,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 负责人李静,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职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负责人王青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利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赵咏梅与被告王艳霞、姬志鹏、赵伟、赵建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霞、姬志鹏、赵伟、赵建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咏梅撤回对被告王艳霞、姬志鹏、赵伟、赵建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7.5元,由原告赵咏梅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 人民陪审员 郑 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