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363-1号 申请执行人陈陆陆,女,201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双堰村6社31号。 被执行人孙诗维,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建华村7组1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内东执字第36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诗维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339号1幢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205548),现因该案已执行到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诗维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339号1幢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205548)的查封。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徐晓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