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明金贵,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核桃村7组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华,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三巷4幢3号。 被执行人内江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江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381966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内江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