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中执字第1814号 被执行人武某。 被执行人郝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庞某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787.2元分配到位。 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受害人庞某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尤荣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