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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虎与焦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罗学虎,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 被告焦代君,男,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罗学虎诉被告焦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罗学虎,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

被告焦代君,男,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罗学虎诉被告焦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学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代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称承包煤矿向我借款30000元,声称三个月内归还,并于2014年5月21日给我出具借条一支,后该款经我多次和被告追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3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书证:

2014年5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30000元借据一支。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相识。2013年正月间被告以承包煤矿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4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当归还原告此款,故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代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学虎借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焦代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

人民陪审员  秦宇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