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法执字第8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景波,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开朗,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开甫,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告王开朗、王开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王铈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