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法执字第85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住所地:盐亭县政府街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云松,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罗英(系被执行人王云松妻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攀,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李春梅(系被执行人杨攀妻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王云松、罗英、杨攀、李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盐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王铈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