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5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住所地:盐亭县政府街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任韬,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攀,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兴春,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云松,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罗英,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任韬、杨攀、李春梅、王兴春、王云松、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盐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5)盐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