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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明与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998号 申请人任先明,男,汉族。 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余仕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任先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998号

申请人任先明,男,汉族。

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余仕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任先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盐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先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帐户已被多重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357号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鸿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怡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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