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01号 申请人四川大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尹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三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指南社区五社。 法定代表人何丽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大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三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大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