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小明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44号 申请人杨小明,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 申请人杨小明与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44号

申请人杨小明,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

申请人杨小明与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盐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的资产已被多重查封暂无法处置,其法定代表人冯正奎涉及到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侦办之中,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鸿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怡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