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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林农建材厂与杨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07号 申请人盐亭县林农建材厂。住所地:盐亭县林农镇爱国村18社。 法定代表人陶先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兵,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盐亭县林农建材厂与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07号

申请人盐亭县林农建材厂。住所地:盐亭县林农镇爱国村18社。

法定代表人陶先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兵,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盐亭县林农建材厂与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盐亭县林农建材厂于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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