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60号 申请人肖洪芬,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上北街。 法定代表人胥晓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余仕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修,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93号。 负责人赵文彪,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赵文彪,男,汉族,居民。 被告左思义,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肖洪芬与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左思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洪芬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