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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月、姜丽佩、林锦尧、林婉怡与冯飞、冯光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法执字第457号 申请人陈夏月,女,汉族,居民。 申请人姜丽佩,女,汉族,居民。 申请人林锦尧,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林婉怡,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冯飞,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冯光俊,男,汉族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法执字第457号

申请人陈夏月,女,汉族,居民。

申请人姜丽佩,女,汉族,居民。

申请人林锦尧,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林婉怡,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冯飞,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冯光俊,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陈夏月、姜丽佩、林锦尧、林婉怡与被执行人冯飞、冯光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夏月、姜丽佩、林锦尧、林婉怡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冯飞、冯光俊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鸿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怡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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